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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流券商、基金遭遇“证券幽灵”:近2500台电脑被非法控制!黑客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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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3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8日16:32:36 打印此页 关闭

证券刑事律师

顶流券商、基金遭遇“证券幽灵”:近2500台电脑被非法控制!黑客被判6年

来源: 中国基金报

 

一则法院判决书显示,有黑客曾侵入一大批头部的基金、券商等金融机构,非法获取信息、非法控制电脑、从事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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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侵入控制基金、券商电脑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出来。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为朱某某,男,1970年出生,大学文化,系广州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顶流券商、基金遭遇“证券幽灵”.jpg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院审理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内幕交易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朱某某亦提出上诉。辽宁省高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我们看看原审判决认定的情况,大概就能了解到朱某某犯了什么罪。

  一个是非法侵入基金公司电脑,非法获取交易指令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个是非法从券商电脑获取上市公司重组、定增、出售资产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犯了内幕交易罪。

  原审判决认定: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国家规定,利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台,利用从华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某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基金公司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其中:

  1、2015年11月16日-17日买入曙光股份共计650000股,成交金额7131237.52元,同年11月17日-25日卖出,成交金额8437611.48元,获利1306373.96元。

  2、2015年3月25日-31日买入省广股份共计221500股,成交金额8323568.98元,同年3月26日-4月1日卖出,成交金额8852925.29元,获利529356.31元。

  被告人朱某某总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835730.27元。

  二、内幕交易罪

  2009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木马病毒从中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了《中某网络1号备忘录-关于长宽收购协议条款》、《苏宁环球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美的电器向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并认购其股份》、《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开滦立项申请报告》、《赛格三星重组项目》等多条内幕信息,在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对应公司的股票交易:

  1.2009年3月23日,买入鹏博士股份14600股,成交金额221343.57元,同年4月21日卖出,成交金额233833.74元。

  2.2009年7月2日,买入苏宁环球股份15000股,成交金额225548.4元,同年7月6日卖出,成交金额241747.93元。

  3.2009年7月10日,买入美的电器股份56600股,成交金额903594.20元,同年7月13-16日卖出,成交金额896697.60元。

  4.2009年7月16日,买入广州发展股份15000股,成交金额109944.13元,同年10月29日卖出,成交金额100128.25元。

  5.2009年8月14日-10月29日,买入开滦股份56900股,成交金额1341626.02元,同年8月17日-11月2日卖出,成交金额1305562.13元。

  6.2009年10月29日,买入赛格三星股份38600股,成交金额总计318848.55元,同年10月30日卖出,成交金额362623.17元。

  综上,买入股份成交金额共计3120904.87元,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共计3140592.82元。

  2016年3月2日,北京市相关单位在广东省深圳市朱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9.8万元。

  二、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5418.22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朱某某作案使用的联想Thinkpad-X230笔记本电脑、服务器主机、U盘、硬盘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不过一审后,原公诉机关进行了抗诉,原被告人进行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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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述非法获取信息进行炒股和内幕交易

  根据朱某某供述,2001年9月份注册成立了广州某某软件有限公司,但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承接大的项目,都是一些小项目也不会占用太多的精力,这样一来空闲时间比较多,从这时开始接触和研究了黑客技术。在网上搜索怎样破解登录密码和侵入、控制对方电脑的方法。

  2012年已经侵入四十几家基金公司、保险投资公司的内网,将每家公司对个股的投资资金量横向比对,重点选择那些有多家公司都选中的股票来投资,这样炒股的成功率比较高。

电脑中存放的《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开滦立项申请报告书》、《中某网络1号特备忘录-关于长城宽带收购协议条款》、《美的电器向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并认购其股份》、《赛格三星重组项目》、《苏宁环球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是从入侵的电脑中获取的,印象中可能是从中某证券公司的一些电脑中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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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被判6年追缴违法所得185万并处罚金369.8万

  辽宁省高院认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木马病毒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其中存储的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朱某某又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内幕交易罪,朱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罚金过高”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

  经辽宁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三项。

  二、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上诉人朱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九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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