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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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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1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0日02:52:44 打印此页 关闭

证券刑事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151227

施行日期:  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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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二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本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决定自201631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 下一条: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